被鉴定人赵某,男,52岁,2024年9月某日晚骑电动自行车横穿马路时,与正常行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当场倒地昏迷,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宣告临床死亡。交警部门为明确死亡原因、划分事故责任,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法医病理尸体检验鉴定。
1. 尸体检验(尸表):男性尸体,尸长175cm,发育正常,营养中等。头顶部可见一长6.5cm不规则挫裂伤,伴周围头皮肿胀、皮下淤血;双侧眼睑结膜充血,鼻腔、外耳道有少量淡红色血性液体溢出。胸廓对称,无明显畸形,四肢无骨折征,体表其余部位未见致命性损伤,仅见多处轻微皮肤擦伤。
2. 尸体解剖(内脏及颅脑):颅脑解剖示头皮下血肿范围约8cm×6cm,颅骨线性骨折(从顶骨延伸至颞骨),硬脑膜下广泛性血肿(量约80ml),蛛网膜下腔弥漫性出血,脑实质受压移位,形成脑疝。心肺肝肾等重要脏器肉眼观察及组织病理学检查示,无器质性病变,仅见轻度淤血改变,符合急性死亡后的病理反应。
3. 辅助检验:提取心血进行毒物分析,未检出乙醇、常见镇静催眠药、农药及毒品成分;病理切片镜下可见脑组织神经元变性、坏死,血管扩张淤血,符合急性颅脑损伤后的病理改变。
4. 标准依据:依据《法医学 尸体检验规范》(GB/T 14926.1-2021)、《法医学 死亡原因鉴定指南》(GB/T 38805-2020)进行评定。
被鉴定人赵某系因交通事故致颅骨骨折、硬脑膜下广泛性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引发脑疝形成,压迫脑组织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