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鉴定人李某,女,38岁,某电子厂工人,2013年10月某日在工作中操作机床时,左手不慎被机床碾压受伤,单位已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经医院治疗后,李某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以明确伤残等级及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作为工伤赔偿、岗位调整的依据。
1. 病史查阅:医院病历记载,李某入院诊断为左手示指、中指碾压伤,具体为示指近节指骨骨折、中指远节指骨缺如、左手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当日行"左手清创缝合术+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中指残端修整术",术后予对症治疗,于2013年10月20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加强左手功能锻炼,定期复查,不适随诊。
2. 体格检查:被鉴定人神志清,左手示指可见手术瘢痕,指端血运可,主动活动度:屈曲60°(健侧90°),伸直0°(健侧0°),对掌、对指功能轻度受限;左手中指远节缺如,残端愈合良好,无明显疼痛。左手肌力、肌张力正常,感觉无明显减退。影像学检查示左手示指近节指骨骨折复位良好,内固定在位,骨折愈合可。
3. 标准依据: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进行评定。
1. 被鉴定人李某因工伤致左手示指近节指骨骨折、中指远节指骨缺如,经治疗后,左手功能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
2. 评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建议后续加强左手功能康复训练,避免重体力劳动,定期复查手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