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甲方)与某建材公司(乙方)因合同履行纠纷产生争议,乙方提交一份《补充协议》,主张双方就材料价款调整达成一致,协议尾部盖有甲方公司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甲方辩称该《补充协议》系乙方单方伪造,其公司从未加盖过该公章,且协议签订期间,该公章正处于备案更换阶段,不可能用于签署协议,请求对《补充协议》上甲方公章印文的真实性、印文与协议文字的形成先后顺序及印文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1. 检材提取:检材为《补充协议》原件1份,共3页,尾部盖有甲方公司公章(圆形)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印文清晰,无重叠、模糊现象,协议文字为打印体,具备鉴定条件。
2. 样本提取:提取甲方公司备案公章样本(包括旧公章和新公章)各10份,均来自市场监管部门备案档案及同期正式合同;提取案件发生期间甲方公司前后的同类合同作为时间比对样本,样本经双方及法院确认无异议。
3. 检验分析:依据《印章印文鉴定规范》(GB/T 37238-2018),采用显微比对、光谱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检验。印文真实性方面,检材公章印文与甲方旧公章样本在印文直径、文字笔画形态、五角星位置、边框线条特征上存在多处差异,与新公章样本差异更为明显,排除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先后顺序方面,显微镜下可见协议打印文字墨迹覆盖部分印文墨迹,表明系先盖印、后打印文字,不符合正常合同签署流程;形成时间方面,通过印文油墨老化程度比对,结合同期样本,推测检材印文形成时间并非签约期间,更接近乙方提起诉讼前。
4. 标准依据:依据《印章印文鉴定规范》(GB/T 37238-2018)、《文书形成时间鉴定规范》(SF/T 0092-2021)进行评定。
1. 送检《补充协议》上甲方公司公章印文,与甲方公司备案的旧公章、新公章样本均非同一枚印章盖印,印文不真实。
2. 检材公章印文形成时间早于协议正文打印文字,不符合正常签署逻辑;印文实际形成时间与协议记载的期间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