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22日第17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办公厅 2021年12月29日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等级评估,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对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执业状况等进行评估,并评定相应等级的活动。
第三条 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正向激励、分级分类、综合评价、公开公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并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具体实施评估工作。
第六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司法鉴定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效率。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作,收集涉及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相关执业信息。
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按照综合评估情况分为A、B、C、D四个等级。
(一)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确定为A;
(二)分值在80-90分(不含)的,确定为B;
(三)分值在70-80分(不含)的,确定为C;
(四)分值在70分(不含)以下的,确定为D。
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以司法鉴定机构上一年度执业等情况为依据。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影响诚信等级的重大事项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重新评估,实时更新评估结果。
第二章 评估内容
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基础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四)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情况;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行业协会管理监督情况;
(六)履行内部管理职责情况;
(七)执业公示情况;
(八)其他情况。
上述指标总分为85分。
第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加分指标,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公益活动情况;
(二)司法鉴定科研活动情况;
(三)能力验证情况;
(四)信息化建设情况;
(五)业务案例入选采纳情况;
(六)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奖励情况;
(七)其他情况。
上述指标总分为15分。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出现不同扣分情形的,按不同情形分别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扣分项的,以最高分值扣分。
因同一情形,符合两个以上不同加分项的,以最高分值加分。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按照司法鉴定机构自查自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初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综合评估并发布三个步骤进行。
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材料包括自查报告、评估量化表、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等。
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参与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评估指标,参照评估量化表对本机构的诚信状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报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自查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初评,将初评意见及相关材料一并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四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相关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或以其他方式进行综合评估,确定相应的诚信等级,并公示七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确有必要进行复核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组建复核组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及时反馈申请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评估结果,并将评估结果报司法部备案。
第十五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评估结果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估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估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结果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对诚信等级为A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管理中适用告知承诺等便利措施;
(二)在评优评先、项目申报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三)适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四)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八条 对诚信等级为D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监管,采取以下措施:
(一)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二)对机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其他监管措施。
整改期满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调整诚信等级。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档案,将评估结果、异议处理、整改情况等相关信息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