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业协会 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5 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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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程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活动安全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程。
一、总则
第一条 本规程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
第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障实验室安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二、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确保实验室安全。
三、安全设施与环境
第七条 实验室应当具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通风系统、消防设施、应急照明、安全标识等。
第八条 实验室环境应当保持整洁有序,通道畅通,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 实验室应当根据实验活动的特点,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
四、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实验活动,遵守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 实验室应当定期对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安全培训与应急管理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六、监督与检查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定期对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七、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