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28 13:4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司法部。

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的内部复核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复核,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对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

第四条 内部复核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司法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 复核范围和程序

第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本机构出具的所有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内部复核。

第六条 内部复核应当在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前完成。

第七条 内部复核应当由司法鉴定机构指定的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担任复核人。

第八条 复核人应当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 (一)委托事项是否明确;
  • (二)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 (三)鉴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 (四)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
  • (五)鉴定意见是否明确、具体、有依据;
  • (六)文书格式是否规范。

第九条 复核人应当在复核后出具复核意见,并在司法鉴定意见书上签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内部复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复核工作制度,明确复核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将内部复核工作纳入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复核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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